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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快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发布日期: 2024-04-05 13:07:59 作者: 新闻中心

  据统计,2020年,新闻媒体报道全国29个省份(不含港澳台)涉燃气事故615起,造成92人死亡,560人受伤,其中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较大事故7起;2021年,新闻媒体报道全国31个省份(不含港澳台) 涉燃气事故950起,造成99人死亡,714人受伤。

  特别是2021年发生的湖北十堰“6.13”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400万元。

  今年两会之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来斌表示,加快城镇燃气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意义重大。

  首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部分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都会存在安全管理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低、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安全意识操作技能不足,检维修及抢险能力缺乏,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

  其次,燃气管网建设缺少长期和总体设计,受城镇建设发展影响,规划方案变更多,管道交叉、占压情况严重;管网设施新旧建设标准不一,腐蚀泄漏、第三方施工破坏屡有发生;燃气用户报警、截断等安全设施不规范。

  最后,城镇燃气风险防控方式落后,数字化、信息化手段未推广应用,不能有效实现实时监控预警风险;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不完善,应急能力较低。

  另一方面是行政管理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这具体表现在,法规政策不完善。现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在监管边界和监管措施上缺少统一和衔接,燃气行业监督管理体制不顺。

  另外,缺乏强有力的一体化监管机构。现有城镇燃气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的政府部门较多,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或机构,监管主体多元,责权利不统一。

  此外,安全监管和执法处罚脱节。执法主体一般都是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客观上造成管理和执法脱节,存在违法行为无人追究的问题,有的成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酿成事故。

  最后,社会燃气安全意识不强。主管部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不规范,燃气安全意识处于事后警示教育状态。

  其一,完善城镇燃气法规政策。这包括建议制定《城镇燃气法》,规范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监管、生产、供应和使用等各环节,强化属地政府一元化领导,建立一体化监管网络,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构建主体统一,责权明确、管理规范、运管协调一致的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

  另外,修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增加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对破坏燃气设施的执法规定以及老旧管网设施更换费用分摊机制等相关条款。

  其二,明确政府部门监管职能和责任 。这包括三方面,首先是明确燃气经营许可、危化品经营许可的管理边界。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应属于危化品监管的范畴,燃气管理部门将不再监管,全部交由安监等部门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

  其次,明晰燃气工程建设中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及容器涉及的监管内容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各职责。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的,由质监部门依规管理,与燃气管理部门划清责任界面。

  最后,健全完善燃气安全综合执法监察体制。将燃气安全执法监察列入属地政府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确定统一的执法监察部门或联合执法。

  其三,强化特许经营制度建设与监管。包括建立公司运营综合评价机制,规范燃气市场准入门槛。从加强行业管理入手,建立公司运营综合评价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把燃气特许经营准入关,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另外,制定燃气企业退出细则,建立淘汰和退出机制。制定燃气企业市场退出细则,并提升到行政许可层面,对于达到燃气企业市场退出细则所规定的约束条件,取消特许经营权,强制退出燃气市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