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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201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2-12 12:45:35 作者: 新闻中心

  2、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依据法律和法规授权和市住建委委托,具体承担燃气、热力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2017年,在市住建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济宁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建设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鲁西科学发展排头城市为统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大力实施燃气热力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燃气热力安全监管,深化行业标准化建设,各项工作成效显著,供热供气供应保障和服务水平得到逐步提升。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着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完善供热供气基础设施。一是持续实施“城市热化”工程。2017年全市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40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总面积达到9912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8%;其中主城区新增集中供热面积312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总面积达到3840余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在全省名列前茅。二是持续推进天然气“镇镇通”工程。全市156个乡镇街道已有150个实现通气,占总数的96.2%,超额完成年初制订的新增17个乡镇通天然气目标;新增管道天然气入网用户14万户,天然气居民用户达到104万户,燃气普及率96.9%。三是加快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完成气代煤电代煤62402户(气代煤61309户,电代煤1093户),超额完成国家、省下达给我市5万户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建设任务,完工率为国家、省下达任务数的124.8%;建设燃气管网1171.6公里,电力改造线KVA。国家环保督查组、省委省政府督查组对我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推广我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四是圆满完成老旧小区集中供热改造工程。坚持周调度、月汇总制度,不定期到老旧小区集中供热改造现场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改造中遇到的困难,确保了老旧小区集中供热改造工作顺利完成。纳入改造计划的153个小区、32797户、364.24万平方米已于2017年9月底全部完成。

  二、重点突出行业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隐患整治、应急保障和教育宣传。一是印发了《关于印发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建燃热字〔2017〕12号)和《关于逐步加强管道燃气用户设施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济建燃热字〔2017〕15号),积极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治理,强化燃气热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快速推进燃气老旧管网隐患整治,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的“灰口铸铁管改造8.4公里、锈蚀严重的老旧燃气管网改造32.4公里、老旧小区户内燃气设施改造3.7万户”全面完成。二是进一步修订了《济宁市主城区供热系统较大事故应急预案》、《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供气系统较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济宁市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了供热供气抢险抢修应急管理人员队伍、物资设备台账,结合安全生产月,组织并且开展了一系列应急演练活动。三是组织并且开展全市燃气行业人员运行工、场站工、检修工管网工等三类操作人员400余人继续教育考核培训工作。以“关心燃气、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为主题,深入吉祥小区、蒋林社区、百花公园等社区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和“燃气安全进社区,温情送进千万家”等燃气安全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了安全用气知识,增强了社区居民安全用气意识。

  三、全力保障供热民生服务,逐步提升行业服务的品质和水平。一是充分做好各项供热准备工作。全方面检查检修供热设施设备,检修率和设备完好率达到100%;积极协调供热用煤65万吨,确保煤炭充足稳定;严格实行供热预热期制度,11月8日全面启动供热试运行;11月5日启动供热运行日调度机制,及时掌握各类运行参数。二是实现供热管网相互连通。在利用济安桥路DN800主管网实现了华能运河电厂和华能济宁电厂高温水主管网连通的基础上,积极谋划东郊供热公司与四和供热公司高温水主管网、东郊供热公司与运河供热公司高温水主管网连通,有效应对突发事故,形成了主热源、高温水主管网互补充、调剂,互为保障的供热格局。三积极有效应对极端天气。今年冬季气温较去年明显降低,最冷气温达到-8℃,特别是自1月23日起连续半个月最低环境和温度都在-5℃以下。为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极端天气、突发事故等应急处置预案,提高综合防范能力,做到指挥畅通、统一调度、高效协调、保障有力,安全平稳度过了两次降雪和连续低温等极端天气。四是强化值班值守。继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督促各供热、燃气企业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坚持24小时在岗待命。同时利用供热数字化一体平台,对供热管网、换热站等实施24小时在线监控,对问题和隐患做到早发现、快解决。五是加大服务督查力度。继续实施集中供热包保督查,按时进行检查各供热企业对用户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通过电话回访和实地走访的方式,加大用户回访力度,跟踪用户问题落实情况,了解掌握用户满意度。六是落实系列惠民举措。保持供热价格低位运行,会同物价部门出台了《关于济宁城区集中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格字〔2017〕90号),2017年城区居民集中供热销售价格依然按着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20元执行,城区居民集中供热时间为125天;缓解排队缴费压力,组织供热企业开通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网上银行交费等供热缴费方式;及时来更新济宁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内容,制作发布行业法规、燃气供热常识50余篇,扩大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度。

  四、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建设,逐步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一是全方面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坚持每周五学习制度,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十九大精神和习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党章》、《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系列党内规章制度;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全体党员集中学习41次,集中研讨3次,支部书记讲党课3次;走访联建村4次,开展送温暖、慰问贫困户2次,及时掌握贫困户最新诉求。二是严格落实基层党建制度。坚决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逐渐完备议事决策程序,坚持所有重要事项全部在办公会上集体研究讨论。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每年结合半年工作总结或年终工作总结考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严格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按时按标准收缴党费,上交局机关党委。三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强化领导责任;加强廉政学习教育,强化警示教育;认真排查风险源点,构筑惩防体系;加强党务政务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市集中供暖面积逐步扩大,管道燃气用户进一步增多,惠及更多市民百姓;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成绩非常显著,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出积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全年无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我市燃气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取得了良好的安全效益。

  3、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随着气代煤用户的增多,广大农村居民也都用上了天然气,但农村居民对天然气了解较少,安全意识较为薄弱。下一步将下大力气逐步加强农村燃气安全的宣传力度,有效防范农村用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农村用气安全。

  (三)绩效和受奖惩情况:2017年,济宁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被评为“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

  (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情况:无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为济宁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济宁市城市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站)。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一)组织编制燃气、热力专项规划,受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热力工程规划项目初审。

  (五)加强燃气热力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热力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热力事故的发生。

  (六)受理审核燃气经营许可、供应许可及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资质等的年检材料。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经营事物的规模,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和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置综合科、燃气管理科、热力管理科3个内(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组织协调各科室日常工作,负责单位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查、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接待、后勤保障、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党群、行业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燃气热力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收取燃气、热力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出分配使用意见,并监督该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济宁市域燃气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燃气专项规划;负责省批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的初审工作;负责市批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供应许可以及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受理和审查已取得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变更、注销和换证工作。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推广应用燃气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成果。指导所辖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气企业的经营与服务监督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为等做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受理燃气行业的咨询、信访、投诉等工作;依法查处燃气行业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济宁市城区热力专项规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省批热力企业经营许可的初审工作;负责市批热力企业经营许可受理和审查工作;受理和审查已取得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变更、注销和换证工作。负责热力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热力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定热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热力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热力行业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推广应用热力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成果。指导所辖各县区热力主管部门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热力企业的经营与服务监督管理,对热力经营服务行为等做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受理热力行业的咨询、信访、投诉等工作;依法查处热力行业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参与热力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一定要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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