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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这些燃气新规与你相关

发布日期: 2024-02-15 02:55:35 作者: 新闻中心

  2022年2月1日起,扬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办法实施后,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有哪些新要求、如何保护好燃气设施?11日,记者邀请扬州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负责人对这一新规进行解读。

  “管理办法从要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则,推进多气源供应体系建设和区域燃气管网相互连通,提高燃气供应保障能力。”这位负责的人介绍,管理办法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共同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

  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按照安全和便民的原则设立,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有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过去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就是普通的买卖关系,燃气的特殊商品特质没有多大体现,这次的管理办法要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这位负责的人介绍,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加强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用户服务档案,实现供气溯源管理。

  此外,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车辆的管理,推行瓶装燃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非法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运送瓶装燃气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有权阻止,并向燃气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经营瓶装燃气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瓶装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燃气经营公司可以提供的气瓶,燃气经营企业不可以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这也是管理办法的一项新要求。”这位负责的人介绍,首次购买瓶装燃气的用户应当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作出承诺,提供相关证件、使用地址、联系方式等办理开户手续。瓶装燃气用户所使用的气瓶由产权人负责维护、更新,减压阀、连接管、燃气燃烧器具等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餐饮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不得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用气;供气管路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设施;燃气气瓶存放液化石油气总重量一般不超过100千克,超过100千克时,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专用气瓶间;用餐场所不得放置燃气气瓶。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修和更新,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和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和相关单位理应当予以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公司能够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依法对该用户采取暂时停止供应燃气的措施。

  管理办法明确,在下列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或者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在上述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活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理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主管部门在受理道路挖掘、施工许可等事项时,应当同步发放燃气管线保护告知书,告知地下燃气管线查询和保护的要求,并及时将施工信息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推送。 通讯员 余伟 记者 姜传刚

  2022年2月1日起,扬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办法实施后,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有哪些新要求、如何保护好燃气设施?11日,记者邀请扬州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负责人对这一新规进行解读。